陆某一等诉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王琮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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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20时,耿某驾驶陆某二所有的牌照为鲁xxx轿车沿逸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安汾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当日20时13分,张某某在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员签字单上第一栏“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送医院”处签“张xx”,在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主诉一栏记载有“车到不去”字样。当晚22时左右,张某某前往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2011年11月20日22时,张某某死亡。岳阳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特重型颅脑外伤及颅内多发血肿。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因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因此无法查证该起事故是由耿某、张某某中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故无法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1年11月28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某某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0元。 某公司系鲁xxx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载明,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陆某一系张某某之妻,张某系张某某之子。事发后,耿某、陆某二垫付2万元。陆某一、张某、耿某、陆某二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事发情况,耿某、陆某二表示,由于张某某闯红灯且之前喝过酒,事发后拒绝就医,因此责任在于张某某本人。陆某一、张某表示,张某某只是喝了一点啤酒,事发后张某某头部着地,以为自己没事,才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就医,且其在病历上签“张xx”,亦可以证明其意识已经不清楚了。另外张某某八点半打车回到家后,在家坐了一会,张某某妻子以为张某某患了脑梗,于是拨打120进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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