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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与陆某以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王琮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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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4日18时25分许,被告陆某驾驶浙F-XXX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团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团公路、三宣公路路口北侧约500米处时,撞击由西向东站在人行横道线待过道路的闵某某,致陆某车辆损坏,闵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闵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闵某某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127,728.60元(闵某某自付97,315.58元,陆某垫付30,413.02元)。2012年7月3日,闵某某伤情经上海某某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闵某某之第2颈椎体粉碎性骨折伴右侧横突骨折、骨折片明显分离、寰枢关节错位,致颈部活动度丧失4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玖)级伤残;左1、4-11肋骨骨折,构成九(玖)级伤残;左侧L1-5横突骨折,致腰部活动度丧失21%,构成十(拾)级伤残;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20%,构成十(拾)级伤残;左腓骨小头骨折、左内踝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6%,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4个月、护理期4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注:被鉴定人闵某某需择期行颈2椎体骨折、左内踝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具体按医嘱进行,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闵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2012年10月9日,闵某某为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闵某某系城镇居民。 陆某驾驶的车辆在第三人某某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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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琮玮
  • 执业律所:
    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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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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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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