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与谭某,经媒人介绍认识,96年上半年认识,经过相处半年,两人结婚登记。结婚前,两人的感情很不错,也和家人相处融洽,并与97年生下儿子。但是,婚后不知道为什么,两人经常吵架,谭某对自己日益冷谈,也不理睬刘某的家人。刘某觉得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承生活下去,所以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抚养权归刘某,其中双方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孩子。
法律分析:
刘某、谭某夫妻共同生活十多年,他们之间还是存在感情基础的,如果能够协商解决家里的矛盾,以及彻底的了解关系冷淡的原因,为了孩子考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的。但是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已经严重影响到双方生活的话,双方需要离婚,也是会支持的。
法律判决:
双方自愿调节,协议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