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当时12岁阿成与8岁阿华的父母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称,阿成、阿华由孩子的母亲阿芬负责抚养,而孩子的父亲阿明每月需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另外,坐落于中山市东凤镇产权证为阿明的房屋归阿明及子女所有、使用。
孩子成年,父亲仍然没有办理更名手续,双方协商不成,孩子起诉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2、案情分析:
夫妻离婚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两个孩子拥有该房产的部分所以权,可以要求父亲办理变更手续。
3、法院判决:原告阿成、阿华各占中山市东凤镇的房地产三分之一份额,被告阿明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地产加名手续。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