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
2007年,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施某,两人感觉能够想出,建立了恋爱关系,于同年5月10日举行了婚礼,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生育一女孩,取名施雨某。可是,时间一久,双方发现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闹,施某多次暴打王某某,王某某觉得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于2012年8月离家去娘家居住到现在,她觉得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希望法院判决离婚。
案情分析:
夫妻两人是同村的,相识已久,两人感情很好,并且婚后共同生活七年,还有孩子,应该是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在双房共同生活中总是会有矛盾,也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一般夫妻来说,是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才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但是如果家庭生活中存在家暴行为,要严厉制止,也要给予对方警告的。但是本案最后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家暴行行为,法院没有支持离婚诉求。
法律判决:
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