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文某与程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4月7日生女儿刘某某。程某于1999年
从部队转业到运城工作,刘文某于2002年转业到太原工作。程某称:2003年1月28日我们双方因办理住房公积
金贷款购房需要,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两人还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出现在家人、孩子及亲属面前。
刘文某称于2009年6月孩子中考前在程某胁迫下到运城市盐湖区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后三年多来,
他们一直两地分居,没有实质性的夫妻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和关爱。庭审中,刘文某诉称办理复婚
登记系程某以孩子的中考为由胁迫其进行登记,并且当庭提供证人马某某和证人吴某某出具的两份证言,
证实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程某当庭予以否认。双方在复婚后曾互通电话,就孩子生活上的问题进行沟通,
并对对方生活表示关心。
法律分析:
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
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双方虽因工作问题两地分居,生活不便,之间并无其他矛盾,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一般法院不好判决离婚。
法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