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琮玮律师亲办案例
刘文某诉程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王琮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量:656

案情介绍:

刘文某与程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4月7日生女儿刘某某。程某于1999年

从部队转业到运城工作,刘文某于2002年转业到太原工作。程某称:2003年1月28日我们双方因办理住房公积

金贷款购房需要,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两人还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出现在家人、孩子及亲属面前

刘文某称于2009年6月孩子中考前在程某胁迫下到运城市盐湖区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后三年多来,

他们一直两地分居,没有实质性的夫妻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和关爱。庭审中,刘文某诉称办理复婚

登记系程某以孩子的中考为由胁迫其进行登记,并且当庭提供证人马某某和证人吴某某出具的两份证言,

证实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程某当庭予以否认。双方在复婚后曾互通电话,就孩子生活上的问题进行沟通,

并对对方生活表示关心。


法律分析:

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

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双方虽因工作问题两地分居,生活不便,之间并无其他矛盾,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一般法院不好判决离婚。


法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内容由王琮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琮玮律师咨询。
王琮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90好评数4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工美大厦三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琮玮
  • 执业律所:
    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工美大厦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