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初,24岁的陈女士与22岁的赵某结婚。翌年5月喜得一女后,双方为女儿的姓氏发生了分歧。2003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随陈女士生活,并由她独自抚养成人,赵某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女儿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陈女士倍感生活的压力,后悔当初不该因一时的冲动不要前夫承担抚养费。为给女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2013年8月,陈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某某县法院,要求前夫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在法庭上,双方争议不下抚养费用,赵某认为自己现在工资不高,也不能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并负担女儿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
案情分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陈女士与赵某离婚时,曾协议不要赵某承担女儿抚养费,但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围绕子女的各项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陈女士一人难以维持女儿的全部抚养费,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陈女士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其主张增加抚养费用的标准,要考虑到赵某目前经济收入水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