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缘由:
2006年冬,李某某与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
一般,婚后李某某发现高某某患有不育症,高某某拒不治疗,为此双方经常吵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2012年1月31日高某某无故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只好回娘家生活至今。2012年2月6日李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
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至今仍无任何改善。现在再次
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分析:
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告离家出走后并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
妻关系未见好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法律判决:
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